证券市场上,操纵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操纵市场不再只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投资者依法提起民事赔偿也正在成为现实。
本文详细梳理2019年修订《证券法》实施以来投资者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权利的过程,通过鲜言案、徐翔案、易某案、王某某案等多个投资者胜诉案例,重点介绍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投保机构“支持诉讼+损失测算”机制、连带责任追责、举证责任推定、第三方专业机构损失核定等制度安排,梳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律逻辑与诉讼策略,为投资者依法维权提供指引。
一、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与难点
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长期以来投资者却面临“有权利、无路径”的现实困境。
人民法院在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上面临着诸多裁判难点:操纵行为“实施日”如何确定?“影响消除日”如何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是否应当推定?投资差额损失应如何计算?与虚假陈述案件不同,操纵市场案件至今尚没有专门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给投资者维权增加了不小的困难。
好消息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紧制定相关司法解释。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晓力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快进度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争取年内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闯表示,2026年将重点推进制定证券市场内包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深入研究新型金融案件司法应对举措,完善金融司法保障体系。业内人士认为,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构建起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位一体”立体化追责体系,实现“惩戒违法者”与“赔偿受害者”的双重目标。
二、近两年投资者胜诉的典型案例
(一)鲜言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
该案由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系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混同的证券操纵侵权责任纠纷,也是首例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以犯罪处罚款优先赔付投资者损失的证券类侵权案件。
鲜言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5.78亿元,并处以28.92亿元罚款。因操纵市场行为受害的13名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鲜言赔偿损失。
审理中,鲜言提出操纵行为已结束、股价波动受股灾影响、投资者存在非理性投资等多重抗辩。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鲜言操纵行为开始日为2014年1月17日,结束日为2015年6月12日。因鲜言控制标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节奏与内容,同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法院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认定2016年11月14日为信息型操纵影响消除日。
在损失核定方面,法院引入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定,最终判令鲜言赔偿13名原告损失共计470万余元。由于鲜言表示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下已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据《证券法》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对鲜言刑事案件罚没款作了相应保全,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
(二)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案
2024年9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4名投资者诉徐翔、徐长江(时任文峰股份董事长)及文峰股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这是全国范围内判决上市公司参与操纵市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徐长江欲减持其控制的公司股票,与徐翔多次合谋,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长江则控制上市公司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信息,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翔、徐长江互相配合操纵上市公司股价,共同实施了操纵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文峰股份受徐长江控制、指使,发布利好消息,造成投资者损失,对操纵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法院判令徐翔、徐长江赔偿4名原告合计损失约110.26万元,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峰股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1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明确认定文峰股份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提供帮助,应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王某某操纵市场支持诉讼案
这是全国首单投保机构提起的操纵市场“支持诉讼+损失测算”案件,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提起诉讼,填补了投保机构参与操纵市场民事索赔的制度空白。
王某某控制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操纵8只股票,行政罚没金额高达5.7亿元。2023年9月18日起,投服中心分批支持投资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4年5月21日,本案获一审胜诉判决,法院完全采纳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测算意见,投资者全部胜诉,判赔约66万元。
(四)易某操纵“三夫户外”案
2026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易某操纵“三夫户外”案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经查,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易某以直接控制账户、受托管理账户、借入配资账户等形式实际控制76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操纵“三夫户外”股票价格,共计盈利2797.06万元。2023年2月1日,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797.06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罚款,同时因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被罚没合计9980.34万元。
投资者林某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易某赔偿其因操纵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面临一系列裁判难题:由于缺乏专门的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法院在认定“实施日”“影响消除日”“揭露日”等核心时间节点时,借鉴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以操纵行为结束日为起算点,认定2020年7月14日为影响消除日;以公司公告披露易某被立案调查之日后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8月16日)为揭露日。
法院认定,林某某的交易均发生在揭露日之前,且其对操纵行为并不知悉,适用交易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投资者的交易损失与操纵行为之间具有交易因果关系。法院委托第三方对损失进行测算,最终判决易某赔偿林某某157169.56元。易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案件梳理——制度亮点与维权路径
综观上述四个典型案例,近年来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在以下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其一,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得到有力贯彻。鲜言案中,上海金融法院对刑事罚没款进行保全并优先用于民事赔偿,避免了“先罚后赔”导致投资者赔偿落空的困境。
其二,操纵行为参与方的连带责任链条日趋清晰。徐翔案中,法院不仅追究了操纵实施者的责任,更判令内控失灵的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彰显了司法对“关键少数”以及放任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的双重震慑。
其三,举证责任向投资者倾斜的制度安排逐步落地。《证券法》修订后,人民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方面作出了对投资者有利的安排。易某案中,法院明确适用了交易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使中小投资者摆脱了“谁主张谁举证”往往无法证明操纵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维权困局。在证据调取方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进一步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负担。
其四,投保机构“支持诉讼+损失测算”机制开创了新的路径。王某某案中,投服中心首次以支持诉讼方式助力投资者维权,法院委托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等专业机构出具损失测算意见并予以全额采纳,使损失计算的公平性和专业性均得到了大幅提升。上海金融法院在鲜言案中也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定损失,为后续此类案件审理提供了经验。
其五,损失核定规范化取得重要进展。在尚无统一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开始依赖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等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损失测算。王某某案中法院完全采纳第三方测算意见,投资者全部获判赔。这一做法正在成为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方向。
四、当前投资者维权的挑战与机遇
尽管投资者维权环境持续向好,挑战依然不容忽视。
第一,司法解释缺位仍是不争的事实。如前文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虽已表态加快制定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争取于2026年内出台,但截至目前正式文件尚未出台。在此之前,各级法院的裁判标准仍存在差异。
第二,操纵行为实施日与影响消除日的认定有待统一。目前法院多参考虚假陈述相关规定,但这一做法是否完全适用于操纵市场,尚待进一步明确。
第三,举证仍是投资者面临的实际难题。虽然因果关系推定有所突破,但对于操纵行为的起始时间、操纵手法的证明等仍需要较强的证据支持,建议投资者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借助证券市场专业律师的力量调查取证,充分利用法院向监管机构调取证据等制度安排维护自身权利。
面对上述挑战,投资者维权的机会窗口正在快速打开。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同时,证监会持续加大操纵市场打击力度,为投资者索赔提供了更多的行政处罚依据——2025年,证监会查办操纵市场获利超亿元案件19起,对多起恶性操纵案件均予以重罚。
五、投资者索赔操作指引
(一)索赔前提
民事赔偿往往以行政处罚决定为前置依据。投资者提起操纵市场侵权索赔的前提,通常是操纵行为已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四个典型案例均以行政处罚决定作为操纵行为认定的基础证据。
因此,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公告,如涉及自己曾交易的股票,应尽快与专业证券维权律师联系,评估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二)诉讼主体
从司法实践来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范围日益扩大。原告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被告除操纵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行为人)外,还可以将提供帮助的上市公司(如徐翔案中的文峰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等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已有多起判决支持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可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确定被告范围。
(三)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上海金融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均已审理过多起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
(四)诉讼时效
目前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尚无专门的诉讼时效规定,实践中主要参照《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鉴于操纵行为隐蔽性强,投资者往往难以及时发现权利受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起算点在实践中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因此,建议投资者发现操纵行为后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并采取行动。
(五)基本流程
第一步,查阅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关注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判断是否符合索赔条件。操作上建议委托专业证券维权律师进行初步评估。
第二步,准备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包括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完整交易记录(自首次买入涉案股票之日起至今)、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第三步,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启动诉讼程序,由律师协助开展证据固定、因果关系论证及损失测算等核心工作。
第四步,如案件符合条件,可申请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即“集体诉讼”),由法院在权利人登记公告期间确定适格投资者范围,统一审理,降低单个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可关注投服中心是否就相关案件发起支持诉讼。
第五步,参与可能进行的调解或等待法院判决,注意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专业调解机构在诉调对接中的作用。
(六)损失如何计算
由于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尚无专门的司法解释,目前法院在损失计算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借鉴虚假陈述案件的损失计算方法,以操纵行为结束日为起算点,合理确定影响消除日;二是法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测算。王某某案中,法院全额采纳了第三方测算意见;易某案中,法院同样委托第三方机构测算投资损失。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直接损失。在鲜言案中,法院还扣除了投资者已在其他案件中获得赔偿的部分,确保投资者不因同一损失获得重复赔偿。
本文核心资料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度金融审判典型案例(易某操纵三夫户外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书(徐翔案二审判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某操纵市场支持诉讼案)、上海金融法院(鲜言操纵市场民事侵权赔偿案一审判决书)、中国证监会2025年执法情况综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新闻发布会相关报道等。
【重要风险提示】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院判决及监管公开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最终结果受个案事实、证据情况、法院裁判观点等多种因素影响,具体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建议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维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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