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浔兴股份(002098)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一、浔兴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自2016年11月12日-2023年12月7日买入,且在2023年12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二、王立军等人操纵浔兴股份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2017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9日期间交易浔兴股份而亏损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
建议投资者在2027年12月7日前提起诉讼索赔。
【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12月31日,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 证券代码:002098)发布公告称于近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0号、〔2024〕149号)。详情参见浔兴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11月,汇泽丰与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25亿元受让浔兴股份25%股份。同时,双方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2016年12月,汇泽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王立军等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另查明,黄宁杰、王立军同时存在操纵“浔兴股份”价格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三、对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四、对黄宁杰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五、对王立军、施明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六、对施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同时决定:决定:对黄宁杰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立军采取6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施明取采取4年市场禁入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浔兴股份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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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