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ST贤丰(002141)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ST贤丰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自2023年4月28日-2024年4月25日买入,且在2024年4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
建议投资者在2027年4月25日前提起诉讼索赔。
【行政处罚情况】
2025年3月24日,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ST贤丰 证券代码:002141)发布公告称于近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详情参见*ST贤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贤丰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如下: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贤丰控股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广东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二、对韩桃子、张扬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80万元罚款;三、对丁晨、谢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四、对黄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ST贤丰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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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