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ST深天(000023)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ST深天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自2021年4月27日-2023年4月28日买入,且在2023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6年4月28日。
【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8月5日,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ST深天 证券代码:000023)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4号)。详情参见*ST深天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深天地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深圳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林宏润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罚款50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0万元;
三、对吴汉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林剑锐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五、对林思存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赵陆湘、罗中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ST深天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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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爱军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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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