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 显示信息内容
  信息正文
   
网站首页 - 信息正文
*ST鹏博|投资者索赔指南
600804

发布时间:8/30/2024    被阅览数:165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ST鹏博600804)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ST鹏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2013年4月12日-2022年4月27日买入,且在2022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5年4月27日。

【行政处罚情况】

2024817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ST鹏博 证券代码:600804)发布公告2024年8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7号)。详情参见鹏博士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ST鹏博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二、ST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三、ST鹏博士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杨学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崔航、吕卫团、王鹏、陈曦、刘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何云、林楠、武惠忠、王岚、李丽琴、孙向东、陈刚、李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同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杨学平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崔航、王鹏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ST鹏博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室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索赔证券    /    维权快讯    /    维权须知   /    索赔案例   /    法律法规    /   我要合作    /   我要维权   /    关于我们
  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01-1102单元
  电子邮箱:564317380@qq.com
  服务专线:137-7427-3597
Copyright©2016-2028 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2007705号-1   技术支持:宜昌顺为网络   鄂公网安备 42010402001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