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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盛屯|投资者索赔指南
600711

发布时间:8/29/2024    被阅览数:236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ST盛屯600711)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ST盛屯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2022年4月26日-2024年4月21日买入,且在2024年4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7年4月21日。

【行政处罚情况】

202486日,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ST盛屯证券代码:600711)发布公告2024年8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详情参见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盛屯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盛屯矿业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2021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359,367,524.96元,多计利润总额193,721,431.4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79%、7.15%;2022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84,148,951.76元,少计利润总额139,092,957.0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33%、18.20%;2023年半年报少计营业收入78,188,326.37元,少计利润总额22,956,876.8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59%、5.22%。

厦门证监决定:

1、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张振鹏、陈东、翁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3、对周贤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ST盛屯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室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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