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未名医药(002581)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未名医药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自2018年7月4日-2023年11月23日买入,且在2023年11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6年11月23日。
【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8月3日,广东佳兆业未名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未名医药证券代码:002581)发布公告:2024年8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详情参见未名医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未名医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未名医药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95,408.32万元。未名医药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披露。
2018年上半年、2018年全年、2019年上半年未名医药未披露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总额分别为37,800万元、60,848.32万元和34,060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23%、22.03%和12.33%,占当期净资产的13.2%、22.03%和12.22%。未名医药应当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未名博思、长春未名以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但未予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及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
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10万元罚款。
二、对潘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40万元罚款。
三、对罗德顺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四、对杨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五、对赵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六、对赵芙蓉、丁学国、徐若然、张一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七、对赖闻博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八、对方言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同时决定:
对潘爱华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罗德顺、杨晓敏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未名医药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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