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 显示信息内容
  信息正文
   
网站首页 - 信息正文
佳云科技|投资者索赔指南
300242

发布时间:8/23/2024    被阅览数:79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佳云科技300242)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佳云科技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20211216-20224月27日买入,且在2022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5年4月27日。

【行政处罚情况】

202482日,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佳云科技 证券代码:300242)发布公告: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0号)。详情参见佳云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佳云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佳云科技的子公司深圳佳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佳节文化)于2021年组织举办C-LOUD音乐嘉年华项目,该项目导致佳节文化发生重大亏损。佳云科技于2021年12月14日确认佳节文化2021年10月发生亏损68,247,957.50元,至2021年10月末累计亏损70,632,388.47元,占佳云科技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61,046,577.13元)绝对值的19.56%,佳云科技应当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亏损情况,但佳云科技迟至2022年4月28日才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广东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郭晓群、钟亮、刘超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朱宏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佳云科技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室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索赔证券    /    维权快讯    /    维权须知   /    索赔案例   /    法律法规    /   我要合作    /   我要维权   /    关于我们
  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01-1102单元
  电子邮箱:564317380@qq.com
  服务专线:137-7427-3597
Copyright©2016-2028 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2007705号-1   技术支持:宜昌顺为网络   鄂公网安备 42010402001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