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 显示信息内容
  信息正文
   
网站首页 - 信息正文
太和水|投资者索赔指南
605081

发布时间:6/25/2024    被阅览数:150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太和水605081)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太和水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202129日到2023年712买入,且在2023713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6年712

【行政处罚情况】

202426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太和水 证券代码:605081)发布公告: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6号、7号、8号)。详情参见太和水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太和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上海证监局决定:

一、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何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三、对徐小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太和水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室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索赔证券    /    维权快讯    /    维权须知   /    索赔案例   /    法律法规    /   我要合作    /   我要维权   /    关于我们
  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01-1102单元
  电子邮箱:564317380@qq.com
  服务专线:137-7427-3597
Copyright©2016-2028 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2007705号-1   技术支持:宜昌顺为网络   鄂公网安备 42010402001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