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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投资者索赔指南
000752

发布时间:6/18/2024    被阅览数:158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西藏发展(000752)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西藏发展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20174月21日到2023年428买入,且在2023429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6年4月28

【行政处罚情况】

202468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西藏发展 证券代码:000752)发布公告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 先告知书》(〔2024〕78 号)。详情参见 *ST西发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西藏发展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西藏发展 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西藏发展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2018 年中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西藏发展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借款及天易隆兴所持西藏发展10.65%股权 被冻结事项

证监会拟决定:

拟决定:

 、对西藏发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对王坚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对罗希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分别罚款300万元、500万元。

 、对闫清江、魏晓刚给予警告,分别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对牟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六、对陈婷婷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唐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另外,拟决定:

 、对储小晗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分别罚款30万元、60万元。

 、对王承波、谭昌彬、吴刚给予警告,分别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西藏发展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室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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