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奥康股份可索赔范围如下:
1、自2022年1月1日-2023年4月25日买入,且在2023年4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2、奥康股份、王振滔等责任人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的观点,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5月17日,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奥康股份 证券代码:603001)发布公告称:2024年5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详情参见ST奥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奥康股份、王振滔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2022年,在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奥康股份通过第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其控制的关联方,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166,999,815.93元,期未余额41,539,628.07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2%、1.20%;2022年累计发生额95,000,000.00元,期末余额26,030,050.0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3%、0.88%。2021年至2023年4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销商协商,经销商将货款汇入其控制的关联方的银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500,915,926.22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4.45%;2022年累计发生额364,314,595.6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2.37%;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102,597,655.23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3.46%。
上述情况,奥康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奥康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奥康股份董事长王振滔组织、指使相关员工实施案涉事项,未组织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构成“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时任总经理王进权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王进权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四、对翁衡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奥康股份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现面向曾经交易奥康股份遭受损失的股民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