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江苏舜天证券虚假陈述可索赔范围如下:
一、时间区域:自2010年4月13日-2021年8月17日买入,且在2021年8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二、赔偿主体:江苏舜天、高松等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行政处罚情况】
2023年7月3日,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证券代码:600287)发布公告:2023年6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7号)。详情参见江苏舜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江苏舜天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江苏舜天通过参与虚假自循环的专网通信业务,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0,333,448,392.98元,虚增营业成本9,398,996,635.72元,虚增利润总额934,451,757.26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江苏舜天披露的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4月30日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高松、桂生春是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重人、李焱、赵凡是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对江苏舜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2、对高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3、对桂生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4、对王重人、李焱、赵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同时,拟决定:对高松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江苏舜天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吴爱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