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本律师团队亦有多位亲友参与交易莱茵生物股票,遭遇此事件导致重大损失。待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结果公布后,我们将代理亲友团起诉索赔。自即日起征集有相同遭遇的投资者共同维权。有意者欢迎致电吴爱军律师。
【立案调查情况】
2023年5月11日,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证券代码:002166)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秦本军先生通知,其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3077号):秦本军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详情参见莱茵生物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信息披露后,莱茵生物股价当日下跌10%,次日继续下跌,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在2023年5月11日之前买入,且在2023年5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本律师团队将持续跟进调查进展,并根据证监会最终调查结果对索赔范围进行调整。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律师提示】
1.被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
【索赔的法律依据】
操纵是证券法明确禁止的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使投资者无法依据真实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决策,额外支付了人为价格与真实价格之间的差价,操纵行为人对由此导致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操纵市场投资者维权典型案例】
一、杨XX与阙XX、蝶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纠纷案
恒康医疗控股股东为达到高价减持公司股票目的,联合蝶彩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阙某在减持期间夸大恒康医疗研发能力,密集发布利好信息,是“假借市值管理之名,行市场操纵之实”的典型案例,影响了投资者预期并造成股价波动。证监会于2017年8月11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其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委托,代理受损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告杨某诉请获得胜诉支持。本案是全国首单投资者针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起诉获得胜诉支持的案例。详情参见杨XX与阙XX、蝶彩资产证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操纵市场
二、投资者诉鲜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
鲜某因操纵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先后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定罪。2017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2017]29号《行政处罚书》,认定鲜某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330,753.74元,并处以2,891,653,768.70元罚款。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鲜某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标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1千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十三名原告投资者主张在鲜某操纵期间买卖了标的公司股票发生损失,要求鲜某赔偿包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1)沪74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判决鲜某赔偿原告十三名投资者合计470万余元。判决同时明确,若鲜某的财产不足以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赔偿责任,则可以执行已依法保全的刑事案件罚没款,最大程度实现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原告已实际获得赔偿款。详情参见投资者诉鲜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度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