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行政处罚情况】
2023年5月4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海伦哲 证券代码:300201)发布公告称:2023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号)。详情参见海伦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海伦哲等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海伦哲2016年-2019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利润总额0.77亿元、0.76元、0.86亿元、0.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海伦哲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的74.30%、43.10%、70.39%和103.56%。2、海伦哲未按期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杨娅、丁剑平、栗沛思是海伦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尹亚平、田志宝是海伦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杨娅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丁剑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栗沛思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五、对尹亚平、田志宝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同时,杨娅作为时任海伦哲副董事长、连硕科技总经理,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连硕科技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海伦哲连续4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杨娅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海伦哲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被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自2017年4月26日-2021年10月25日买入,且在2021年10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