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海宜” 证券简称:ST新海 证券代码:002089)因2014~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人员已于近日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上述违法行为的揭露导致新海宜股票价格下跌,给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
【行政处罚情况】
2023年1月17日,新海宜发布公告称:2023年1月16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号)。详情参见002089ST新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新海宜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新海宜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导致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二、新海宜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审计调整错误、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以及会计处理不当,新海宜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经测算,新海宜2016年至2018年实际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值。
新海宜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对此,张亦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戴巍、徐磊、叶建彪、马崇基、张小刚、奚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针对新海宜跨越新旧法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新海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张亦斌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徐磊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马崇基、叶建彪、张小刚、奚方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对戴巍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张亦斌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张亦斌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新海宜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被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自2015年3月20日-2021年7月14日买入,且在2021年7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