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泽达易盛证券代码:688555)因涉嫌欺诈发行、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两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逾2.23亿元,虚增利润逾1.09亿元),在被立案调查六个月后,行政处罚即将落地,公司、林应、应岚等相关责任人将被处罚款合计逾1.5亿元。
【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11月19日,泽达易盛发布公告: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4号)。详情参见:泽达易盛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查明,泽达易盛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0年4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同意泽达易盛发行上市(首发)。6月16日,泽达易盛披露《招股说明书》。6月23日,泽达易盛在科创板上市。
(一)《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
1.第一部分“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涉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泽达易盛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淳)、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泽达)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296,307.13元,虚增利润186,735,305.01元。
2.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涉嫌隐瞒重要事实
(二)《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涉嫌隐瞒重要事实
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二)《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泽达易盛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逾2.23亿元,虚增利润逾1.09亿元。
证监会认为,泽达易盛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涉嫌构成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雪松、王晓亮、雷志锋、姜亚莉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6,000,440元罚款;
二、对林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800万元罚款;
三、对应岚给予警告,并处以1300万元罚款;
四、对刘雪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五、对王晓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六、对雷志锋、姜亚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同时,证监会拟决定:对林应、应岚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雪松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于2022年5月12日揭露后,泽达易盛股价持续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初步测算,泽达易盛股票2020年6月上市,最高股价曾达85.56元,截至2022年11月23日收盘价8.13元,股价整体跌幅超过9成,相关投资者损失惨重。
【律师提示】
1.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为泽达易盛股票发行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关机构或将面临处罚与索赔。
3.符合索赔范围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在2022年5月11日及之前买入,且在2022年5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