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研股份”证券简称:ST新研 证券代码:300159)因2015~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人员已于近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上述违法行为的揭露导致新研股份股票价格下跌,给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
【行政处罚情况】
2023年1月19日,新研股份发布公告称:2023年1月1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韩华、杨立军、胡鑫、张舜、刘佳春、匡理鹏、周卫华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同日韩华、张舜、匡理鹏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详情参见ST新研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新研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年度至2019年度,新研股份虚增营业收入3,346,503,750.10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350,998,671.74元、815,165,601.85元、1,174,253,362.90元、884,761,756.83元、121,324,356.7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63.34%、47.07%、9.71%。新研股份虚增利润总额1,311,201,540.66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176,887,385.48元、397,687,745.08元、563,423,202.11元、313,169,839.75元、-139,966,631.7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69%、136.67%、118.24%、90.66%、6.77%。
新研股份2015~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韩华、周卫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张舜、刘佳春、胡鑫、杨立军,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韩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匡理鹏。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韩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的罚款;
三、对匡理鹏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周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二、对张舜、胡鑫、刘佳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杨立军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韩华、匡理鹏、张舜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韩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张舜、匡理鹏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揭露后,新研股份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被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自2016年4月19日-2021年11月8日买入,且在2021年11月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