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证券代码:600310)因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人员已于近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违法行为的揭露导致桂东电力股票价格下跌,给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
【行政处罚情况】
2023年1月6日,桂东电力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详情参见桂东电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桂东电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
2019年,桂东电力以旗下由同一经营团队控制的永盛石化、桂盛能源、恒润筑邦3家子公司互相作为销售端和采购端,分别与中油海能(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海能)等4家公司开展闭环贸易。上述贸易货物未发生真实流转,相关资金形成闭环,不具有商业实质,所形成的业务收入和成本不真实,导致桂东电力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542,363,462.84元、虚增营业成本3,552,059,114.2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13.39%、14.07%。
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桂东电力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对此,秦敏、利聪、李均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培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夏斌、廖优贤、魏然是桂东电力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
一、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二、对秦敏、利聪、李均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三、对夏斌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四、对陆培军、廖优贤、魏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桂东电力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被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自2020年4月15日-2022年7月19日买入,且在2022年7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