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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大高新|进入破产重整,受损投资者债权申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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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2/9/2022    被阅览数:875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最新索赔进展】

根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工大高新”证券简称:退市工新 证券代码:400100)2022年11月21日经法院裁定与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进行实质合并重整详情参见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pcgg/ggxq?id=E587E929443CF3941C41F62990242DC0

 

此前工大高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行政处罚后众多因此受到损害的中小投资者诉讼索赔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陆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投资者要求工大高新赔偿投资损失佣金和印花税的诉讼请求张大成承担连带责任吕莹姚永发王梅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判决尚未生效

【律师提示】

符合条件且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

1、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同时积极参与破产债权申报

2、根据一审判决工大高新与张大成吕莹姚永发王梅等主体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工大高新破产重整并不能免除张大成吕莹姚永发王梅等自然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投资者维权诉讼同步进行中

【索赔范围】

根据一审判决书可索赔范围如下

201659-2018年723日买入,且在2018年724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生效判决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行政处罚回顾

2020年10月24日,工大高新发布公告: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详情参见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查明工大高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四、未及时披露基本账户被冻结情况

五、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六、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未清偿情况

七、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时任董事长张大成等15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黑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工大高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张大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姚永发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王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吕莹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何显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七、对任会云、崔国珍、张景杰、彭海帆、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八、对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同时决定:对张大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姚永发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梅、吕莹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违法行为于2018年724(停牌期间)揭露,工大高新股票自20188月17日恢复交易后股价持续跌停致投资者重大损失。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者联系吴律师咨询相关维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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