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沙钢股份 证券代码:002075)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沙钢集团”)及相关方锦麟丰泰因信息披露违法,已于近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违法行为的揭露导致沙钢股份股票价格下跌,给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
【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7月13日,沙钢股份发布公告称:2022年7月11日,公司收到沙钢集团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3号)。详情参见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
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构成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构成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行为。
沙钢集团隐瞒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6月29日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时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构成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对沙钢集团、锦麟丰泰的上述违法行为,沙钢集团时任董事长沈彬、沙钢集团时任第一副总会计师及锦麟丰泰实际管理人尉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于沙钢集团隐瞒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事实,对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彬、尉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二、对于沙钢集团和锦麟丰泰未将“孙廉洁”证券账户2020年6月29日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的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的违法事实,对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彬、尉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的违法事实,对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四、对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的违法事实,对孙廉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于2021年11月3日揭露,沙钢股份股价当日下跌超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被行政处罚的主体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2022年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沙钢股份上述违法行为起诉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于2024年11月2日届满。时效期满后起诉难获法院支持。
3.还有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自2020年7月2日-2021年11月2日买入,且在2021年11月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