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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等信息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投资者或可索赔
600242

发布时间:7/11/2022    被阅览数:468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中昌数据证券简称:*ST中昌 证券代码:600242)因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控股股东借款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于近日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揭露导致中昌数据股票价格大幅下跌,给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


【行政监管情况】

2022625日,中昌数据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铭先生于2022624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2022]82号、[2022]83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详情参见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中昌数据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三盛宏业借款及进展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其进展情况

三、对子公司失控时点信息披露不准确

四、退市风险揭示不准确、不充分

五、时任独立董事未履行定期报告审议义务

六、时任监事未履行定期报告审议义务

七、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凌云、厉群南、何东、曾建祥、何永祥、叶伟、薛玮佳、李备战、洪杰对中昌数据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昌数据和凌云、厉群南、何东、曾建祥、何永祥、叶伟、薛玮佳、李备战、洪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三盛宏业和陈建铭未及时、准确告知中昌数据《借款协议》及《承诺函》签订情况及后续进展情况,未配合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三盛宏业和陈建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于2020122日、2020630日揭露后,中昌数据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2022年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中昌数据上述违法行为起诉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于2023629日届满。时效期满后起诉难获法院支持。

3.还有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1.20191128-2020121日买入,且在202012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2.2020122-2020629日买入,且在20206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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