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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2015~2019年度报告涉嫌财务造假,5年虚增利润13亿元||投资者索赔指南
300159

发布时间:6/23/2022    被阅览数:861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研股份” 证券简称:ST新研 证券代码:300159)20152019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已于近日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即将受到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的揭露导致新研股份股票价格下跌,给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

 

【行政处罚情况】

2022610日,新研股份发布公告称:20226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35号。详情参见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8e621f2d-c82c-469a-9121-ed300faf3d97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查明,新研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年度至2019年度,新研股份虚增营业收入3,346,503,750.10元,虚增利润总额1,311,201,540.66元,20152019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信息披露违法。韩华、周卫华等人对新研股份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新研股份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外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韩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方德松、王少雄、匡理鹏给予警告50万元的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周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二、对张舜、胡鑫、刘佳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杨立军、李继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韩华、匡理鹏、张舜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证监会拟决定:

对韩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匡理鹏、张舜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揭露后,新研股份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2022年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新研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起诉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于2024118日届满。时效期满后起诉难获法院支持。

3.还有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2016429-2021118日买入,且在20211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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