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证券代码:002471)因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及重大诉讼等情况,已于近日被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的揭露导致中超控股股票价格下跌,给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
【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6月8日,中超控股发布公告称:2022年6月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号)。详情参见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2e706336-3365-4805-ba6b-046fd0f16bd3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超控股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
2、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
(1)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担保诉讼情况
(2)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控制权转让纠纷诉讼情况
3、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黄锦光等人对中超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对中超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黄锦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作为中超控股时任董事长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杨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四、对黄润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五、对俞雷、张乃明给予警告,并各处以十万元罚款。
六、对潘志娟、肖誉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万元罚款。
同时,黄锦光作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主导、决策了资金占用、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等事项,隐瞒与相关公司的关联关系,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黄锦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揭露后,中超控股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2022年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中超控股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起诉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于2022年7月22日届满。时效期满后起诉难获法院支持。
3.还有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1.自2018年8月14日-2018年9月27日买入,且在2018年9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2.自2018年9月5日-2019年2月27日买入,且在2019年2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3.自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24日买入,且2018年12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4.自2019年3月29日-2019年6月3日买入,且在2019年6月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