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神雾节能”证券简称:ST节能 证券代码:000820)因2016~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已于近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违法行为的揭露导致神雾节能股票价格下跌,给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
【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6月14日,神雾节能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7号)。详情参见:*ST节能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神雾节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神雾节能在金川一期、二期及广西景昇隆三个项目存在虚减成本、虚增收入及虚增利润,导致公司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神雾节能的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神雾节能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时任总经理雷华、时任财务总监兼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钱从喜、时任董事长宋彬为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二、对吴智勇、雷华、钱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对于其他案涉责任人员,将另行依法处理。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4月30日揭露后,神雾节能股价连续下跌,至2019年6月3日累计下跌近47%,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2022年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神雾节能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起诉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于2023年4月29日届满。时效期满后起诉难获法院支持。
3.还有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1.自2017年4月27日-2019年4月29日买入,且在2019年5月6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2.自2018年4月28日-2020年4月29日买入,且在2020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