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一科技”证券简称:*ST光一 证券代码:300356)因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于近日被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的揭露导致光一科技股票价格下跌,给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
【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6月13日,光一科技发布公告称:2022年6月1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详情参见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光一科技、龙昌明、佟岩、戴晓东、任昌兆、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许晶、王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二、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三、光一科技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龙昌明、佟岩、戴晓东、任昌兆、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许晶、王昊对光一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决定:
(1)对光一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2)对龙昌明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八十万元罚款,其中以光一科技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二百四十万元罚款,以光一科技董事长身份处以二百四十万元罚款;
(3)对佟岩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4)对戴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5)对任昌兆、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许晶、王昊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5月19日揭露后,光一科技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2022年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光一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起诉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于2023年4月8日、2023年5月18日届满。时效期满后起诉难获法院支持。
3.还有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1.自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8日买入,且在2021年4月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2.自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8日买入,且在2021年5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