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步森股份”证券简称:ST步森 证券代码:002569)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分别于2016年3月、2020年8月被两次行政处罚。由此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时效分别于2018年3月、2023年8月9日届满。近日,步森股份再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最新处罚进展】
2022年6月13日,步森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2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7号)。详情参见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8f47064c-fdfa-49de-a4ca-1164c6fb9a87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步森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股权转让协议》披露不完整,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不满足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条件
(三)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实质延期
二、未及时披露《和解协议》
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赵春霞、王春江、杜欣、张优等对步森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赵春霞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王春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杜欣、张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步森股份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针对步森股份第二次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起诉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于2023年8月9日届满;第三次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于2024年12月3日届满。时效期满后起诉难获法院支持。
3.还有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1.自2017年11月1日-2018年6月4日买入,且在2018年6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2.自2017年9月12日-2019年8月26日买入,且在2019年8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3.自2019年9月12日-2021年12月3日买入,且在2021年12月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在网站提交索赔信息或者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