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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届定证券索赔的“三日一价”?

发布时间:5/20/2022    被阅览数:1377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在常见的诱多型虚假陈述中,股民索赔必然涉及“三日一价”即: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和基准价。

(一)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 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导内容 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2、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二)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1、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2、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认定其揭露日。

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三)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1、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 日为基准日。

2、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 个交易日 内达到可流通部分 100%的,以第 10 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 30 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 100%的,以第 30 个交易日为基准 日。

(四)基准价。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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