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 显示信息内容
  信息正文
   
网站首页 - 信息正文
股民索赔的具体条件

发布时间:5/19/2022    被阅览数:1330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根据2022年1月22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交易证券遭受损失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索赔: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般为上市公司)实施了虚假陈述;

(二)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即需要符合下述情形:

1、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

3、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

(三)投资者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四)买入卖出该股票的时间要符合条件:

1、诱多型虚假陈述中,投资者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买入了相关证券,并且一直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2、诱空型虚假陈述中,投资者卖出了相关评判。







 
 
 
     
索赔证券    /    维权快讯    /    维权须知   /    索赔案例   /    法律法规    /   我要合作    /   我要维权   /    关于我们
  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01-1102单元
  电子邮箱:564317380@qq.com
  服务专线:137-7427-3597
Copyright©2016-2028 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2007705号-1   技术支持:宜昌顺为网络   鄂公网安备 42010402001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