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关注】202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开始实施。《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取消了2022年1月22日以前投资者索赔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明确了诱空型虚假陈述也可索赔,可索赔股票名单因此大幅增加;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随着新规的实施,在未来的索赔诉讼中,原告、被告之间面临更强的对抗性,该类案件的处理也将更具有专业性。
针对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索赔需要具备的条件,简单介绍如下:
首先,信息披露主体(一般为上市公司)实施了虚假陈述的行为,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其次,投资者的亏损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行为需要具有因果关系,即:投资者是基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诱导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而遭受亏损。如果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或者不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则法院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也就不会支持投资者的索赔请求。相关案件参见崔某、张某与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3e08c5f40f34cdfafeaad1a011b3368
第三,正确划定索赔范围和计算赔偿金额,作为判断投资者能否得到赔偿及计算损失的具体标准。这是一项专业和复杂的工作,通常需要检索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及交易所公开文件、媒体/网络相关信息、查看相关证券的历史走势变化等,通过综合分析划定“三日一价”即: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一般来说,在实施日之后买入、揭露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因此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在起诉之前,律师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初步划定索赔范围,最终需要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损失则需要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买卖相关证券的证据来具体计算。
此外,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中,通常还会考虑到导致股票价格下跌的除虚假陈述之外的其他原因,如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及其自身经营的利空消息等因素,对投资者的损失赔偿比例进行相应的扣减。相关案件参见李某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dcf84a890394cef8ff8ad1900cd96e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