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 显示信息内容
  信息正文
   
网站首页 - 信息正文
中坚科技投资者索赔指南
002779

发布时间:8/17/2026    被阅览数:225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中坚科技因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虚假披露与华为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于2026年8月12日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9号),公司及三名时任高管合计拟被罚款390万元。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正在代理中坚科技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一、违规事实:虚假披露“华为合作”备忘录

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AI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

此后,公司在两份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如下陈述:

2025年2月19日,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出席H(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2025年4月24日,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再次披露:“2024年11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然而,经浙江证监局查明,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年报披露,中坚科技并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记载。

二、索赔条件凡在2025年2月19日(含)至2026年4月27日(含)期间买入中坚科技(002779)股票,且在2026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法发起索赔。

三、法律依据与合规性分析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提供关键证据基础

中坚科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完整认定了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虚假披露与华为合作备忘录的违法事实。虽然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下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行政处罚已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待正式处罚即可启动索赔程序。

(二)虚假陈述行为性质认定

浙江证监局认定,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高管在明知未对备忘录用印、未完成签署的情况下,仍对外披露不实信息,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三)股价已作出显著反应

2024年11月14日(签约仪式前一日),中坚科技收盘价为38.88元/股。此后股价大幅上涨,2025年2月19日披露签署备忘录,收盘价已达89.01元/股。2026年4月27日披露被立案调查后,公司股价随即跌停。虚假陈述行为对股价的显著影响,进一步佐证了该信息的重大性。

(四)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坚科技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吴明根、戴勇斌、鲍嘉龙)若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中坚科技(002779)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在2025年2月19日至2026年4月27日期间买入,且在2026年4月27日收盘时持有,并因此产生亏损。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中坚科技(002779)的完整交易记录,自首次买入之日起至关账之日(不应早于2026年6月11日之后至少一个交易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记录内容应包含准确的时间、数量、价格、持股余额等详细信息;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费、差旅费均由律师先行垫付;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重要提示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下达,正式处罚即将落地。截至目前,中坚科技处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阶段,尚未收到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正式处罚的落地只是时间问题。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投资者无需等待即可启动索赔程序。

二)诉讼时效窗口尚在开启中。本案诉讼时效自揭露日(2026年4月27日)起算三年,截止日约为2029年4月27日。目前诉讼时效窗口尚在开启中,但投资者应及早准备材料以把握维权主动权。

三)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中坚科技表示,上述事项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赔付能力相对有保障。

四)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时,在最终损失计算过程中会考虑和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如果部分股价下跌是由市场整体风险造成的,该部分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最终赔偿比例将取决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系统风险核定报告。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等公开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中坚科技案最终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和揭露日如何认定、索赔区间如何划定,均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投资者索赔的最终条件、赔付范围及赔付标准,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建议潜在索赔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交易情况制定恰当的维权策略。







 
 
 
     
索赔证券    /    维权快讯    /    维权须知   /    索赔案例   /    法律法规    /   我要合作    /   我要维权   /    关于我们
  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01-1102单元
  电子邮箱:564317380@qq.com
  服务专线:137-7427-3597
Copyright©2016-2028 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2007705号-1   技术支持:宜昌顺为网络   鄂公网安备 42010402001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