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ST动力因隐瞒关联关系、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正在代理ST动力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一、违规事实:隐瞒关联关系,虚假记载关联交易
2026年8月7日,ST动力(300152)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监管部门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隐瞒关联关系
2016年6月至2024年10月,毛凤丽为ST动力的实际控制人。毛凤丽不晚于2020年9月28日实际控制河北诺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因ST动力与诺安基金共同被毛凤丽控制,诺安基金为ST动力的关联人。
(二)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9月30日,ST动力披露《关于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称拟以1.5亿元自有资金与诺安基金共同投资设立基金,并声明“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该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该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记载。
(三)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ST动力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中,既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也未将相关投资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四)关联交易实际发生
2020年12月10日,ST动力与诺安基金签订合伙协议;2021年1月7日,ST动力向普益基金划转投资款1.4亿元;2021年2月10日,普益基金完成备案。
河北证监局拟决定:公司及多名责任人拟被合计罚款2,580万元,时任董事长毛军亮、时任总经理兼董秘程芳芳拟被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核心索赔条件】凡在2020年9月30日(含)至2025年9月19日(含)期间买入ST动力(300152)股票,且在2025年9月2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法发起索赔。
三、法律依据与合规性分析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提供关键证据基础
ST动力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完整认定了公司隐瞒关联关系、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事实。虽然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下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行政处罚已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待正式处罚即可启动索赔程序。
(二)违法事实性质严重,持续时间长
ST动力的违规行为涉及隐瞒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虚假披露关联交易,从2020年9月延续至2021年年度报告,持续时间超过一年,且涉及金额高达1.4亿元。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ST动力/新动力(300152)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情形:在2020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19日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9月2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产生亏损。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ST动力(300152)的完整交易记录,自首次买入之日起至关账之日(不应早于2025年9月20日之后至少一个交易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记录内容应包含准确的时间、数量、价格、持股余额等详细信息;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费、差旅费均由律师先行垫付;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五、重要提示
(一)诉讼时效窗口尚在开启中。诉讼时效自揭露日(2025年9月19日)起算三年,截止日约为2028年9月19日,投资者应及早准备材料以把握维权主动权。
(二)公司面临退市风险,赔付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ST动力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持续经营能力存疑,赔付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投资者仍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积极启动索赔程序——经营困难和退市均不免除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投资者可将毛凤丽、毛军亮、程芳芳等相关责任人员列为共同被告,拓宽追偿路径。
(三)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时,在最终损失计算过程中会考虑和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如果部分股价下跌是由市场整体风险造成的,该部分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最终赔偿比例将取决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系统风险核定报告。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等公开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ST动力案目前处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正式处罚决定尚未下达,最终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和揭露日如何认定、索赔区间如何划定,均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投资者索赔的最终条件、赔付范围及赔付标准,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公司面临退市风险,赔付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应自行评估风险并决策。建议潜在索赔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交易情况制定恰当的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