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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为科技投资者索赔指南
300716

发布时间:8/19/2026    被阅览数:155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2026年8月7日,泉为科技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主要资产被查封事项,公司及四名责任人合计被罚没3,070万元。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正在代理泉为科技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一、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年1月起,褚一凡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月,褚一凡亲属实际控制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祥建安”),汇祥建安系公司关联法人。2023年1月18日至12月31日,公司与汇祥建安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271,942,002.3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5.27%,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85%。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按规定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的情况

2024年8月起,公司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资产陆续被多地人民法院查封,被查封资产账面净值2.1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65%。公司不晚于2024年12月6日知悉资产被查封情况,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4月29日才发布公告披露。

(三)行政处罚结果

处罚对象

罚款金额

泉为科技公司

1,060万元

褚一凡(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1,550万元(直接负责主管人员490万元+实际控制人1,060万)

雷心跃(时任总经理)

280万元

张庆峰(时任董事)

160万

李会(时任监事会主席)

20万元

二、核心索赔条件】凡在2024年4月24日(含)至2026年3月19日(含)期间买入泉为科技(300716/ST泉为)股票,且在2026年3月20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法发起索赔。

三、法律依据与合规性分析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提供最坚实的证据基础

泉为科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5号)已正式下达,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违法事实已被监管机构最终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中最核心的证据。

(二)无需等待即可起诉

2022年施行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已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泉为科技已被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投资者索赔的法律基础已完全具备,可直接启动索赔程序。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泉为科技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其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且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情况,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褚一凡及相关责任人员若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泉为科技(300716/ST泉为)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在2024年4月24日至2026年3月19日期间买入,且在2026年3月2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产生亏损。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泉为科技(300716)的完整交易记录,自首次买入之日起至关账之日(不应早于2026年428日之后至少一个交易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记录内容应包含准确的时间、数量、价格、持股余额等详细信息;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费、差旅费均由律师先行垫付;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重要提示

一)诉讼时效窗口尚在开启中。本案诉讼时效自揭露日(2026年3月19日)起算三年,截止日为2029年3月19日(暂定)。目前诉讼时效窗口尚在开启中,但投资者应及早准备材料以把握维权主动权,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材料遗失。

二)公司面临多重退市风险,赔付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连续三年大额亏损、资不抵债、经营近乎停摆,面临规范类、财务类及重整多重退市风险。但投资者仍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积极启动索赔程序——经营困难和退市均不免除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投资者可将实际控制人褚一凡及相关责任人员列为共同被告,拓宽追偿路径。

三)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时,在最终损失计算过程中会考虑和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如果部分股价下跌是由市场整体风险造成的,该部分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最终赔偿比例将取决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系统风险核定报告。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等公开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投资者索赔的最终条件、赔付范围及赔付标准,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公司面临多重退市风险,赔付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建议潜在索赔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交易情况制定恰当的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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