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ST司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并表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正在代理ST司特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一、违规事实:虚构工程建设、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
2021年,ST司特全资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通过以下方式实施财务造假:
(一)虚构工程建设业务(2021年、2023年)
与陕西某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编制虚假的台车掘进合同及结算单,虚构台车掘进业务,支付工程款3,470.43万元,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
与浙江某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签订虚假工程建设合同,上述3家公司未实际提供工程业务服务,支付3,120.23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2021年虚增资产4,580.4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580.40万元;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导致2023年虚增营业成本1,734.85万元,虚减利润总额1,734.85万元。
(二)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2021年)
向安徽某合农资有限公司、凤阳县某顺农资有限公司虚假采购尿素,虚增营业成本1,896.03万元;
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司尔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17家经销商虚假销售有机肥,虚增营业收入950.29万元。
上述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导致2021年虚减利润总额945.73万元。
综上,ST司特通过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3,634.6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76%),2023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1,734.8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35%)。
安徽证监局决定对ST司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金国清、时任总经理金政辉等7人给予警告,并处以合计1,260万元的罚款。公司及7名前高管合计被罚超1,800万元。
二、【核心索赔条件】凡在2022年4月20日(含)至2025年4月22日(含)期间买入ST司特(002538)股票,且在2025年4月2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法发起索赔。
三、核心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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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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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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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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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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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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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0日披露,该年报首次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3,634.67万元),为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实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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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日/更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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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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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被市场广泛知悉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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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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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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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被正式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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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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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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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证监局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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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依据与合规性分析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提供最坚实的证据基础
ST司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已正式下达,2021年、2023年年报虚假记载的违法事实已被监管机构最终确认。
(二)刑事案件背景强化了索赔基础
2023年底,ST司特在新旧股东更替后进行内部自查,发现子公司贵州路发账目异常,部分管理人员可能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侵占巨额财产,存在“虚构尿素采购、虚构有机肥销售套取政府补贴、接受‘虚开发票’”等情形。2024年1月17日,公司向宁国市公安局报案。相关责任人员目前均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ST司特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其2021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金国清、金政辉等)若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ST司特(002538)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在2022年4月20日至2025年4月22日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4月22日收盘时持有,并因此产生亏损。
9888;65039;2025年4月22日收盘时未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能不具有索赔资格。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ST司特(002538)的完整交易记录,自首次买入之日起至关账之日(不应早于2025年6月9日之后至少一个交易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记录内容应包含准确的时间、数量、价格、持股余额等详细信息;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费、差旅费均由律师先行垫付;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六、重要提示
1.诉讼时效窗口尚在开启中。本案诉讼时效自揭露日(2025年4月22日)起算三年,截止日约为2028年4月25日。目前诉讼时效窗口尚在开启中,但投资者应及早准备材料以把握维权主动权,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材料遗失。
2.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ST司特已对相关年度财报进行追溯重述,表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持续经营状态下赔付能力相对有保障。
3.中介机构连带责任值得关注。国元证券作为ST司特的保荐机构,其保荐代表人孙彬已被列入职务侵占案犯罪嫌疑人名单,涉嫌罪名分别为职务侵占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6年7月31日,证监会公布了对国元证券及其时任投行业务负责人李洲峰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因存在承销保荐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质控内核把关不严格等多项违规问题。投资者在索赔时可将相关中介机构列为共同被告的可行性纳入评估范围。
4.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时,在最终损失计算过程中会考虑和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如果部分股价下跌是由市场整体风险造成的,该部分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最终赔偿比例将取决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系统风险核定报告。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开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ST司特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正式下达,最终实施日和揭露日如何认定、索赔区间如何划定,均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投资者索赔的最终条件、赔付范围及赔付标准,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建议潜在索赔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交易情况制定恰当的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