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新华锦因2021年11月至2025年8月期间累计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9.36亿元,且未及时披露、多期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于2026年7月17日收到青岛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2号),公司及8名相关责任人合计拟被罚款1,980万元。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正在代理新华锦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一、违规事实:四年间累计占用资金39.36亿元,财报造假掩盖真相
经青岛证监局查明,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新华锦43.27%的股份,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鲁锦集团100%的股份,均为新华锦案涉期间的关联方。2021年11月至2025年8月,新华锦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经由中间方转至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导致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各年发生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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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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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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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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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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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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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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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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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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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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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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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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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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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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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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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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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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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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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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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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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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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司始终未履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更恶劣的是,针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资金占用余额,新华锦人为调整资产负债表,调增货币资金1.9亿元、调减其他应收款1.9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8.24%,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及年报、2023年半年报及年报、2024年半年报均未如实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2026年4月20日,所涉占用资金已通过货币形式全部清偿完毕。青岛证监局拟决定对ST新华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5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张建华罚款610万元;对董事长张航罚款240万元;对刘笃平罚款220万元;对孟昭洁罚款75万元;对程雁玲罚款55万元;对盛强、曹旭各罚款50万元;对王燕妮罚款25万元。
二、【索赔条件】在2021年11月4日(含)至2025年8月26日(含)期间买入ST新华锦(600735)股票,并在2025年8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受损投资者。
三、核心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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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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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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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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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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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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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团队认定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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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日/更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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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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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被市场广泛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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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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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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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实控人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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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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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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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青岛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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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格买入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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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团队暂定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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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持股日为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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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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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6日收盘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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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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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年8月26日(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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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揭露日起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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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依据与合规性分析
(一)“还款不免责”
虽然占用资金已于2026年4月20日全部归还,但还款不免责——资金归还不免除公司因未及时披露信息而对投资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ST新华锦(600735)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区间内买入,且在2025年8月26日收盘时持有,并因此产生亏损。
9888;65039;2025年8月26日收盘时未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能不具有索赔资格。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ST新华锦(600735)的完整交易记录,自首次买入之日起至关账之日(不应早于2025年8月26日之后至少一个交易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费、差旅费均由律师先行垫付;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六、重要提示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下达,正式处罚即将落地。截至目前,新华锦处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阶段,尚未收到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正式处罚的落地只是时间问题。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投资者无需等待即可启动索赔程序。
2.诉讼时效窗口尚在开启中。本案诉讼时效自揭露日(2025年8月26日)起算三年,截止日约为2028年8月26日。目前诉讼时效窗口尚在开启中,但投资者应及早准备材料以把握维权主动权。
3.控股股东已进入破产重整,赔付能力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控股股东鲁锦集团和间接控股股东新华锦集团已于2026年1月20日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公司赔付能力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但投资者仍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积极启动索赔程序——经营困难和破产重整均不免除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投资者可将实际控制人张建华、董事长张航等相关责任人员列为共同被告,拓宽追偿路径。
4.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时,在最终损失计算过程中会考虑和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如果部分股价下跌是由市场整体风险造成的,该部分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最终赔偿比例将取决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系统风险核定报告。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等公开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新华锦案目前处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正式处罚决定尚未下达,最终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和揭露日如何认定、索赔区间如何划定,均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投资者索赔的最终条件、赔付范围及赔付标准,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建议潜在索赔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交易情况制定恰当的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