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ST浩丰(300419)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ST浩丰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自2021年4月26日-2024年4月29日买入,且在2024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7年4月29日。
【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11月7日,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ST浩丰 证券代码:300419)发布公告:2024年11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详情参见ST浩丰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浩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7,312.85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11.43%,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证监局决定:
一、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ST浩丰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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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爱军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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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