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ST先河(300137)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ST先河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自2022年4月20日-2024年6月5日买入,且在2024年6月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者。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7年6月5日。
【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11月30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ST先河 证券代码:300137)发布公告:2024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同日,公司相关方清利新能源、李玉国先生、陈荣强先生和沈超先生分别收到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详情参见ST先河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先河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披露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
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30日,先河环保使用资金购买、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其中,2022年4月18日、26日,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最高余额达44,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73%。期间,先河环保未披露上述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
河北证监局决定:
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
同时决定:对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李玉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沈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陈荣强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此外,河北监管局已陆续向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清利新能源原实际控制人等8名责任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ST先河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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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