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ST威创(002308)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ST威创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自2023年8月17日-2023年12月22日买入,且在2023年12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上述索赔条件仅为吴爱军律师团队给出的初步判断和建议,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7年12月22日。
【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9月19日,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ST威创 证券代码:002308)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6号、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5号)。详情参见*ST威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威创股份、刘钧、陆克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刘钧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协议收购事项报告义务,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四、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广东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
二、对陆克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2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处以700万元罚款,同时对陆克平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刘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未履行收购事项报告义务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处以200万元罚款,同时对刘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四、对陆宇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同时对陆宇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五、对卢永胜、温晶晶、陈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10万元罚款;
六、对徐朝晖、张书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周丰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八、对梁春晖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九、对曹秀明、陈晓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ST威创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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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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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