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惠程科技(002168)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惠程科技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自2020年4月30日-2022年8月31日买入,且在2023年9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6年8月31日。
【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9月14日,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惠程科技 证券代码:002168)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3号)。详情参见惠程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惠程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惠程科技2019年少记销售费用22,214.29万元、少记营业成本800.00万元、虚增利润23,014.29万元;2020年少记销售费用7,624.35万元、虚增利润7,624.35万元。其中,2019年、2020年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0.19%、7.88%,2019年和2020年分别虚增资产25,274.43万元、32,898.78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6.53%、16.40%。
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寇汉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汪超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赵红艳、朱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规行为揭露后,惠程科技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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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爱军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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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