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国中水务(600187)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国中水务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自2019年4月12日-2024年8月23日买入,且在2024年8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7年8月23日。
【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9月7日,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证券代码:600187)发布公告:2024年9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3号)。详情参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国中水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国中水务既未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2023年4月,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二、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4日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拟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收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的资产。其中,上海文盛出资11.4亿元持有合资公司60%的股权,国中水务出资7.6亿元持有合资公司40%的股权。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7日向上海文盛支付1.5亿元履约保证金。上述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未及时在临时公告披露,迟至2022年5月18日在《关于对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临2022-035)才予以披露。
黑龙江证监局拟决定:
(1)责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
(2)对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3)对丁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4)对尹峻、姜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5)对庄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的罚款;
(6)对章韬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7)对张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国中水务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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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