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高鸿股份因2015年至2023年连续九年财务造假,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189亿元、虚增利润7,622.59万元,并构成欺诈发行,已被行政处罚,公司及10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款1.69亿元。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正在代理高鸿股份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一、违规事实:九年财务造假,欺诈发行
2026年4月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号),对高鸿股份作出行政处罚。经证监会查明,高鸿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2015—2021年)
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高鸿科技参与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组织开展的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该业务供应商和客户均由江庆联系撮合,业务资金、合同、物流单据流转形成闭环,无实际货物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2.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2018年、2020年、2022—2023年)
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组织开展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2022年和2023年,高鸿股份及其子公司高鸿数据、高鸿鼎恒、高鸿鼎远等组织开展服务器、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
历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约189.03亿元,虚增利润约7,622.59万元。2019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披露营收比例高达49.38%。
(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高鸿股份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2018年至2020年虚假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数据,募集资金总额12.50亿元,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重大虚假内容,构成欺诈发行。
(三)行政处罚结果
证监会决定:对高鸿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5亿元罚款;对付景林(时任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明锋(时任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对高岭、段茂忠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刘红云处以175万元罚款;对张新中处以100万元罚款;对侯玉成、姚印杰分别处以75万元罚款。公司及10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款1.69亿元。
二、索赔条件
【核心索赔条件】凡在2016年3月22日(含)至2024年7月30日(含)期间买入高鸿股份(000851/ST高鸿/高鸿3)股票,且在2024年7月31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法发起索赔。
三、核心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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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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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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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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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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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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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年度报告于2016年3月22日披露,该年报首次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为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实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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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日(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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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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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0日晚,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并于7月31日公告披露(公告编号:202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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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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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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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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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截止日(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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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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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揭露日起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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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依据与合规性分析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提供最坚实的证据基础
高鸿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号)已正式下达,2015年至2023年连续九年财务造假、2020年欺诈发行的事实已被监管机构最终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中最核心的证据。
(二)“退市不免责”
高鸿股份已于2025年11月11日正式摘牌退市,但退市并不免除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证监会明确“退市不免责”的执法原则,对退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问题一追到底。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高鸿股份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其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付景林、丁明锋、曹秉蛟等)若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江庆作为配合造假的第三方,已被认定为共同违法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五、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高鸿股份(000851/ST高鸿/高鸿3)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在2016年3月22日至2024年7月30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7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产生亏损。
9888;65039;2024年7月30日收盘时未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能不具有索赔资格。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高鸿股份(000851)的完整交易记录,自首次买入之日起至关账之日(不应早于2024年7月31日之后至少一个交易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记录内容应包含准确的时间、数量、价格、持股余额等详细信息;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费、差旅费均由律师先行垫付;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六、重要风险提示
诉讼时效窗口尚在开启中。本案诉讼时效自揭露日(2024年7月30日)起算三年,截止日为2027年7月30日(暂定)。目前诉讼时效窗口尚在开启中,但投资者应及早准备材料以把握维权主动权,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材料遗失。
公司已退市,赔付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被告范围广泛。高鸿股份已于2025年11月11日终止上市,公司赔付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投资者仍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积极启动索赔程序——经营困难和退市均不免除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投资者可将原董事长付景林、原财务总监丁明锋、曹秉蛟、江庆等10名相关责任人及配合造假的第三方列为共同被告,拓宽追偿路径。
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时,在最终损失计算过程中会考虑和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如果部分股价下跌是由市场整体风险造成的,该部分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最终赔偿比例将取决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系统风险核定报告。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开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高鸿股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正式下达,最终实施日和揭露日如何认定、索赔区间如何划定,均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投资者索赔的最终条件、赔付范围及赔付标准,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建议潜在索赔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交易情况制定恰当的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