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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九有投资者索赔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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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7/1/2026    被阅览数:116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ST九有因2020年至2023年连续四年财务造假,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及关联交易未披露,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李明、相关责任人均已受到行政处罚。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正在代理ST九有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一、违规事实:连续四年财务造假,虚增营收超3.5亿元

ST九有公告:2025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4号);2026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此前,公司已于2025年7月21日终止上市。

经证监会查明,ST九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关联交易未披露)

2020年,ST九有披露无偿受让自然人张某旗持有的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0%股权,交易金额63,973,167.75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42.30%。该事项实质为ST九有关联自然人李明对上市公司的无偿赠与,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该信息,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63,973,167.7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71.03%。

(二)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通过子公司虚构业务方式,连续三年虚增收入和利润,合计虚增营业收入约3.5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约3,435.92万元。

-2021年:子公司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虚构服务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22年:子公司北京博铭锐创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汉诺睿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营销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23年:延续上述虚构业务方式持续虚增。

(三)行政处罚结果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

-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000万元。同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金铉玉、朱文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肖自然、曹放、包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 罚款;

-对任希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王能海、王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二、索赔条件

【核心索赔条件】凡在2021年4月28日(含当日)至2024年12月1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九有/退市九有/九有3(600462)股票,且在2024年12月20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法发起索赔。

三、核心时间节点

参数

日期

认定依据

实施日

2021年4月28日

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该年报首次存在虚假记载(关联交易未披露、虚增利润6,397.32万元),为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实施日

揭露日/更正日

2024年12月20日

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407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正式立案调查,为《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法定揭露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12月10日/2026年4月19日

证监会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4号)/【2026】9号

公司退市

2025年7月21日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简称变更为“九有3”,代码4002785

诉讼时效截止日

2027年12月20日(暂定)

自揭露日起算三年

四、法律依据与合规性分析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提供最坚实的证据基础

ST九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4号/【2026】9号)已正式下达,违法事实已被监管机构最终确认。2020年至2023年连续四年财务造假的事实已被完整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中最核心的证据。

(二)“退市不免责”原则已明确适用

ST九有已于2025年7月21日终止上市,但退市并不免除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监管机构已明确“退市不免责”的执法原则,投资者仍可依法向公司提起索赔诉讼。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ST九有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其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原实际控制人李明已被证监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关责任人员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ST九有/退市九有/九有3(600462)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在2021年4月28日至2024年12月19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12月20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产生亏损。

⚠️2024年12月19日收盘时未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不具有索赔资格。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ST九有/退市九有/九有3(600462)的完整交易记录,自首次买入之日起至关账之日(不应早于2025年2月10日之后至少一个交易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记录内容应包含准确的时间、数量、价格、持股余额等详细信息;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费、差旅费均由律师先行垫付;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重要风险提示

1.诉讼时效窗口正在持续消耗。本案诉讼时效自揭露日(2024年12月19日/20日)起算三年,截止日为2027年12月19日/20日(暂定)。目前诉讼时效窗口尚在开启中,但投资者应及早准备材料以把握维权主动权,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材料遗失。

2.公司已退市,赔付能力存在一定不确定性。ST九有已于2025年7月21日终止上市,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赔付能力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但监管机构已明确“退市不免责”的执法原则。投资者仍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积极启动索赔程序——经营困难和退市均不免除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投资者可将原实际控制人李明及相关责任人员列为共同被告,拓宽追偿路径。

3.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时,在最终损失计算过程中会考虑和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如果部分股价下跌是由市场整体风险造成的,该部分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最终赔偿比例将取决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系统风险核定报告。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开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ST九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正式下达,最终实施日和揭露日如何认定、索赔区间如何划定,均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投资者索赔的最终条件、赔付范围及赔付标准,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建议潜在索赔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交易情况制定恰当的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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