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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力索具投资者索赔指南
002342

发布时间:5/29/2026    被阅览数:43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42)因涉嫌在商业航天业务领域发布不完整、不准确的误导性信息,于2026年5月15日被中国证监会正式立案调查。截至2026年5月下旬,公司股价在三个交易日内累计下跌约26.87%,市值蒸发超50亿元。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正在代理巨力索具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一、事件概述:从商业航天炒作到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巨力索具开始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密集宣传“商业航天业务”,声称公司产品已应用于”商业卫星发射端”“航天发动机焊接”等高端领域。在后续的多次互动问答中,公司进一步表示“公司索具已应用到商业卫星发射端领域”“正在与相关单位研发商业航天发动机焊接过程工装”等。

在“商业航天”概念驱动下,巨力索具股价开启暴涨行情:从2025年12月不足7元/股,一路飙升至2026年5月的24元/股,累计涨幅超过240%,期间收获16个涨停板,市值一度突破230亿元。

2026年2月11日晚间,巨力索具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风险提示公告,首次对商业航天业务进行澄清:相关产品“收入金额较小,占公司收入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2026年2月12日,公司股价应声“一字”跌停,此后持续走弱。

2026年5月15日,巨力索具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立案决定日为2026年5月13日)。同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关注函。5月18日复牌后,公司股价开盘即跌停,此后5月18日至20日三个交易日累计下跌26.87%,市值较5月15日收盘的186.5亿元蒸发超50亿元。

二、多重违规事实:商业航天业务信披不完整的三次监管追责

巨力索具在商业航天业务领域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问题,已先后被监管机构三次追责:

第一层: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2025年12月19日)

河北证监局查实公司存在三大违规:一是应收账款减值计提不准确,部分暂估应收账龄未按业务实际发生月延续计算,导致2023年坏账准备少提214.91万元;二是政府补助披露不及时,2024年4月收到163.62万元补贴,迟至5月才披露;三是公司治理不规范,违反薪酬考核、董事任职等相关规定。公司因此被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第二层:深交所通报批评(2026年3月18日)

深交所查明,公司对商业航天业务的信息发布不完整、不准确,构成对投资者的重大误导,对巨力索具及董事长杨建国、总裁杨超、董秘张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深交所明确认定,公司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的相关描述已构成对投资者的重大误导。

第三层:证监会立案调查(2026年5月15日公告)

巨力索具公告收到《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三、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巨力索具在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渠道发布关于商业航天业务的描述,存在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问题,且对公司业绩影响的描述存在重大遗漏,已涉嫌构成误导性陈述。深交所通报批评处分及河北证监局警示函均对公司的违规行为作出了认定。

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案件规定》(法释〔2022〕2号)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索赔的法律路径,且已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目前证监会虽处于立案调查阶段尚未下达正式处罚,但根据该司法解释,投资者无需等待行政处罚决定即可提起诉讼。

四、索赔条件

目前,巨力索具案尚未收到正式行政处罚决定,最终实施日与揭露日需以证监会认定为准。

【暂定索赔条件】2025年12月17日(含当日)至2026年2月1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巨力索具(002342)股票,且在2026年2月12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受损投资者,目前具备初步索赔资格。

【特别提示】由于本案在2026年5月15日还被证监会正式立案调查,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八条,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因此,2026年5月15日立案公告日也是一个法定的揭露日,在立案日前买入且持有至立案日(或立案日后卖出)的投资者同样可能具备索赔资格。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关于揭露日认定:虽然深交所纪律处分决定和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开日期可作为先行揭露日的参考,但这两份监管文书指向的违规范围差异较大(警示函覆盖的是应收账款减值及治理等问题,与商业航天概念炒作并非同一违规事由),两个日期对应的索赔区间可能存在冲突,请投资者咨询专业律师后确定适格区间。

最终索赔条件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准。

五、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巨力索具(002342)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符合:在2025年12月17日至2026年2月11日期间买入,且在2026年2月1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产生亏损。若2026年5月15日之后卖出而亏损,同样建议联系律师核实是否符合立案揭露日对应的条件。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巨力索具的完整交易记录,自2025年12月17日起至关账之日(不应早于2026年3月5日之后至少一个交易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记录内容应包含准确的时间、数量、价格、持股余额等详细信息;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费、差旅费均由律师先行垫付;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重要风险提示

行政处罚尚未正式落地。截至目前,巨力索具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索赔条件的判断系基于深交所通报批评处分、河北证监局警示函及公司风险提示公告作出,最终实施日与揭露日需以证监会的正式调查结论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公司赔付能力分析。巨力索具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5.7亿元,同比增长16.08%,整体资产规模较大,经营状况相对正常。但需注意,公司股价已大幅回撤、市值蒸发超50亿元,控股股东杨氏家族多年累计套现近30亿元,后续配合执行流程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仍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积极启动索赔程序,同时可考虑将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相关中介机构等列为共同被告。

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时,在最终损失计算过程中会考虑和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如果部分股价下跌是由市场整体风险(如大盘下跌、行业利空等)造成的,该部分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最终赔偿比例将取决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系统风险核定报告。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具体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深交所纪律处分决定、河北证监局警示函及律师公开征集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最终索赔条件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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