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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数字投资者索赔指南
600850

发布时间:5/20/2026    被阅览数:158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电科数字因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不准确、不完整的卫星互联网业务信息,涉嫌构成误导性陈述,5月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代理电科数字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一、事件概述:蹭卫星互联网热点,信披误导致投资者追高

(一)违规事实:国产化元器件被包装成全国产化卫星互联网解决方案

电科数字(600850)全资子公司上海柏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卫星互联网领域的真实业务情况,与公司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的描述之间存在巨大差距。

根据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披露,2025年12月17日15时33分、12月31日17时45分,电科数字在上证e互动平台先后发布两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主要提供星载高性能计算、AI智算及射频传输三类产品",并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已成功构建了全国产化的解决方案"。此外,12月18日、12月30日,公司还在e互动平台针对投资者提问作出类似回复。

然而,经监管查明,上述表述存在严重的误导性:

收入占比极低:公司所称的“三类产品”,实际系柏飞电子为客户开展特定研究提供的产品,相关产品收入占公司整体业务比重不足0.1%,对公司业绩影响微乎其微。

技术参与程度极低:柏飞电子交付的产品中,软件不涉及卫星互联网核心应用层软件,硬件选型、设计主要由客户负责,相关技术成果归属客户。

“全国产化”概念被严重夸大:所谓“已成功构建了全国产化的解决方案”,实际仅指柏飞电子交付的产品中使用了国产化元器件,与卫星互联网领域的解决方案存在较大差距。

上海证监局认定,电科数字未准确、完整披露柏飞电子在相关产品开发中的实际参与情况、产品所处开发阶段、产品收入占比较低、后续发展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况,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具有误导性。

(二)股价影响:误导性陈述期间涨幅约20%

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期间,电科数字股价表现较为强势。尤其是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月12日,股价累计涨幅约20%。大量投资者在受到误导性信息影响下追高买入,后续因信息披露纠偏而遭受损失。

(三)监管追责:从监管警示到立案调查到预处罚

2026年1月12日晚间,经监管督促,电科数字披露《关于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对卫星互联网业务进行补充披露,提示相关产品全年订单金额约390万元,占整体业务比重不足0.1%,且后续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026年1月13日,上交所对电科数字及侯志平予以监管警示。4月3日,公司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600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正式立案调查。4月,上海证监局对公司及侯志平出具警示函(沪证监决〔2026〕101号)。

2026年5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6]2号),拟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会秘书侯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索赔条件

【核心索赔条件】2025年12月17日(含当日)至2026年1月12日(含当日)期间买入电科数字(600850)股票,且在2026年1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

【关键时间节点】

【实施日】2025年12月17日(首次发布不准确、不完整信息的日期)

揭露日/更正日】2026年1月13日(风险提示公告披露日)

三、法律依据与合规性分析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科数字本案的违规行为已由上海证监局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为“构成误导性陈述”。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证监局拟对电科数字处以200万元罚款,对董秘侯志平处以100万元罚款,体现了监管对该类误导行为的规制态度。

四、目前进展与执行可行性评估

(一)行政处罚尚待正式下达

本案目前处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公司及侯志平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根据监管查处力度分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预计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正式处罚决定书的落地只是时间问题。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下发,已经为投资者索赔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基础,投资者无需等待正式处罚即可提起诉讼。

(二)索赔时效较为充裕

本案诉讼时效自揭露日(2026年1月13日)起算三年,截止日为2029年1月12日,目前处于索赔窗口开启初期,索赔时间窗口较为充裕,未出现紧迫的时效压力。但投资者应及早准备材料并完成索赔登记,避免因等待正式处罚决定而延误启动时机。

(三)赔付能力评估

电科数字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107.4亿元,归母净利润3.29亿元,2026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0.42亿元,归母净利润2523.65万元,公司整体经营规模和利润规模尚可。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赔付基础相对较好。投资者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行性较高。

(四)虚假陈述行为性质与因果关系的关联度评估

电科数字案的核心虚假陈述行为是“e互动平台发布不准确、不完整的卫星互联网业务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投资者在2025年12月17日至2026年1月12日期间买入且至1月12日收盘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能够主张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电科数字2025年度报告显示当年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40.28%,公司发布年报前后股价也存在一定波动。但这一业绩下降本身并不属于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定事由,仅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关。投资者因后续年报业绩波动所遭受的损失,与误导性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最终是否纳入赔偿范围需由人民法院根据专业损失测算机构出具的系统风险核定报告进行判定。

五、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电科数字(600850)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在2025年12月17日至2026年1月12日期间买入,且在2026年1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并因此产生亏损。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电科数字的完整交易记录,自2025年12月1日起至关账之日(不应早于2026年1月12日之后至少一个交易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记录内容应包含准确的时间、数量、价格、持股余额等详细信息;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重要风险提示

【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时,在最终损失计算过程中会考虑和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如果部分股价下跌是由市场整体风险(如大盘下跌、行业利空等)造成的,该部分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最终赔偿比例将取决于第三方专业机构(如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出具的系统风险核定报告。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具体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电科数字案目前处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最终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和揭露日如何认定、索赔区间如何划定,均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投资者索赔的最终条件、赔付范围及赔付标准,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建议潜在索赔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交易情况制定恰当的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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