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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蓝天|投资者索赔指南
000040

发布时间:3/31/2025    被阅览数:26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东旭蓝天000040)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东旭蓝天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2019年1月2日-2024年7月5日买入,且在2024年7月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

建议投资者在2027年7月5日前提起诉讼索赔。

【行政处罚情况】

2025329日,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ST旭蓝 证券代码:000040)发布公告称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7号)。详情参见*ST旭蓝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东旭蓝天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东旭蓝天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东旭蓝天被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以预付资金形式占用资金,2018年至2020年发生金额分别为61.89亿元、19.34亿元、1.23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42.47%、14.30%、1.01%。2018年至2022年年末,东旭蓝天被东旭集团占用资金的余额分别为60.01亿元、76.86亿元、78.09亿元、77.96亿元、77.96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41.18%、56.85%、64.03%、67.31%、69.23%。上述情况,东旭蓝天均未在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时任董事长侯继伟、王甫民等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深圳证监局拟决定:(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万元罚款;(二)对卢召义、王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50万元罚款;(三)对赵艳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40万元罚款;(四)对王正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80万元罚款;(五)对夏志勇、李泉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六)对黄志良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七)对陈巍、邓新贵、刘军、董辰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八)对侯继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九)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同时,拟对卢召义、王甫民各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东旭蓝天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涉嫌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同时涉嫌证券欺诈发行等行为,也已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5〕1号)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东旭蓝天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光谷总部中心1期T1栋17层1710、1711、1712号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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