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诺德股份(600110)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诺德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自2023年4月29日-2024年4月9日买入,且在2024年4月1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7年4月9日。
【行政处罚情况】
诺德新材及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正接受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是否行政处罚需要等待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与决定,可索赔范围待调查结果公布后划定。鉴于最近咨询该支股票的股友较多,经分析现有公开信息,根据上交所于2024年5月出具的监管警示,吴爱军律师团队初步判断本次立案调查或与上交所监管警示所涉事项相关,遂初步划定上述区间供参考。后续,我们将持续跟进调查进展及时更新可索赔范围。
2024年9月7日,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证券代码:600110)发布公告:公司及董事长陈立志、副董事长许松青、董事会秘书王寒朵于2024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详情参见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年6月4日,诺德股份发布公告称:于2024年5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125号(以下简称“《监管警示函》”)。详情参见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公告
经查明,诺德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交易披露不及时
(二)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规行为揭露后,诺德股份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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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