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ST证通(002197)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ST证通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自2020年4月24日-2023年4月28日买入,且在2023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7年4月28日。
【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9月5日,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ST证通 证券代码:002197)发布公告:2024年9月4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7号)。详情参见ST证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证通电子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证通电子收购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云硕)70%股权,将广州云硕纳入合并报表范围。通过虚构业务,广州云硕2017年、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广州云硕上述行为导致证通电子2017年、2019年利润总额分别虚增5,077,406.87元、840,040.8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78%、12.52%。证通电子2017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11月29日,证通电子披露《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该文件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证通电子上述2021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深圳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曾胜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许忠慈、张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黄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ST证通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室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