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天顺股份证券虚假陈述可索赔范围如下:
一、时间区域:自2022年1月6日-2023年4月24日买入,且在2023年4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二、赔偿主体:天顺股份、王普宇等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的观点,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6月6日,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天顺股份证券代码:002800)发布公告:2024年6月5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详情参见ST天顺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天顺股份等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天顺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2022年ST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253,950,614.82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565,573,849.75元)的44.90%;2023年ST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37,257,029.62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556,788,267.33元)的6.69%。2022年1月4日,ST天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首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105,000,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7%,达到临时报告标准,ST天顺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二)ST天顺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ST天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体;王普宇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王普宇作为ST天顺实际控制人,构成“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胡晓玲、丁治平、苏旭霞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新平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新疆证监局决定:
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4,350,000元罚款;
三、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100,000元罚款;
四、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900,000元罚款;
五、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00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天顺股份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现面向曾经交易天顺股份遭受损失的股民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