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ST红太阳可索赔范围如下:
一、时间范围:
1、自2019年4月9日-2020年4月29日买入,且在2020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2、自2020年5月29日-2021年4月29日买入,且在2021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二、责任主体:红太阳、杨寿海等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的观点,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行政处罚情况】
2023年9月6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ST红太阳 证券代码:000525)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1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4号)。详情参见ST红太阳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红太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红太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红太阳应当充分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情况,而其未按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构成重大遗漏。
二、红太阳《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
三、红太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红太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杨寿海、赵晓华、唐志军、詹燚、赵勇、赵富明、陈新春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杨寿海、赵晓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20万元罚款;
三、对詹燚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赵勇、赵富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五、对唐志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六、对陈新春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红太阳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现面向曾经交易红太阳遭受损失的股民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