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星星科技可索赔范围如下:
一、时间区域:自2020年5月20日-2021年8月20日买入,且在2021年8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二、赔偿主体:星星科技、刘建勋等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的观点,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行政处罚情况】
2023年8月8日,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ST星星 证券代码:300256)发布公告称:2023年8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6号】。详情参见ST星星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星星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星星科技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通过虚构销售、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构采购、虚假采购折扣等方式,星星科技2019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43,901.0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6,510.1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7,390.86万元(不考虑税费、期间费用等调整),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2.68%,营业成本的4.98%,利润总额的761.20%。2020年度,星星科技通过财务造假活动虚增营业收入325,799.2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59,492.8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66,306.39万元(不考虑税费、期间费用等调整),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9.26%,营业成本的22.22%,利润总额的3799.51%。
二、星星科技少计商誉减值损失
综上,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星星科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建勋、潘清寿、刘琅问是对星星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美芬、张绍怀、李娟、王君、董胜连刘诚是对星星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建勋、潘清寿、刘琅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5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杨述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绍怀、陈美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娟、王君、董胜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星星科技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现面向曾经交易星星科技股票遭受损失的股民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