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 显示信息内容
  信息正文
   
网站首页 - 信息正文
荣科科技|信息披露违法受处罚,投资者索赔征集公告
300290

发布时间:5/11/2023    被阅览数:729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行政处罚情况】

2023428日,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荣科科技 证券代码:300290)发布公告称:2023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详情参见荣科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荣科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为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崔万田向中汇传媒有限公司的借款,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向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的借款提供担保,金额共计25,582.97万元。荣科科技应当在发生上述担保后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何任晖系荣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崔万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

一、对荣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何任晖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80万元;

三、对崔万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荣科科技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20211021-2022428日买入,且在20224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

 







 
 
 
     
索赔证券    /    维权快讯    /    维权须知   /    索赔案例   /    法律法规    /   我要合作    /   我要维权   /    关于我们
  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01-1102单元
  电子邮箱:564317380@qq.com
  服务专线:137-7427-3597
Copyright©2016-2028 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2007705号-1   技术支持:宜昌顺为网络   鄂公网安备 42010402001503号